
僑光科技大學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設置辦法
民國111年12月20日臨時校務會議通過
民國113年11月5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
民國115年7月30日臨時校務會議修訂通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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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|
一 |
條 |
為加強防制校園霸凌工作之協調、監督與推動事宜,依據教育部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」(下稱防制準則)第七條規定設置本校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(下稱本委員會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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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|
二 |
條 |
本委員會執行內容: 一、審議防制校園霸凌工作計畫。二、審議霸凌個案之調查處理。 三、監督與查核防制校園霸凌工作事項執行情形。 四、其他有關本校師生防制校園霸凌工作事項之建議。 前項第二款之調查程序另訂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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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|
三 |
條 |
本委員會人數十一人,委員包括: 一、校長、學務長、進修推廣處處長為當然委員。 二、各學院教師代表共三人,其中至少應有一名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。三、輔導人員、學務人員、行政人員、外聘學者專家、學生代表各一人。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,校長因事不能主持會議時,由委員互選一人代理主持會議。 校長於本委員會委員中指派三人組成審查小組;審查小組委員之任期,與本委員會委員相同,並依防制準則及相關規定行使職權。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軍訓室主任兼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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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|
四 |
條 |
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開會一次;遇有校園霸凌案件需進行調查處理時得召開臨時會。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,議決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。但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審議,須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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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|
五 |
條 |
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,得視需要邀請輔導人員、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、法律專業人員、警政、社工及個案相關人員如院長、系主任、導師等列席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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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|
六 |
條 |
本辦法經本委員會議決,校務會議通過,校長公布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